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宜)文综罚字〔2026〕3002-2号)

日期:2026-04-23 17:16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夏某某

  2026年3月27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正在游览的旅游团队开展执法检查。其中,HQ26-T0324-01号旅游团队的带团人员钟某某无法出示导游证。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亦未查询到此人导游证信息。钟某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该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3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团队地接社宜昌市环球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旅行社)进行检查。经该公司业务经理夏某某提供的团队资料证实,钟某某系由该公司委派,环球旅行社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3月31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宜昌市环球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立案。

  4月1日,钟某某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环球旅行社直接责任人夏某某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

  4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环球旅行社为HQ26-T0324-01号旅游团队的地接社,该团队人数共38人,行程为“三峡演艺城、两坝一峡、清江画廊、车溪四日游”。夏某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因公司计调请假具体负责该旅游团队,安排钟某某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时未核实其导游身份。4月1日,该公司按200元/天的标准向钟某某支付导游服务费800元。

  环球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鄂宜)文综检字〔2026〕22号《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及3月27日对HQ26-T0324-01号旅游团队开展执法检查的事实;

  二、证据2:《营业执照》(环球旅行社)复印件,证据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环球旅行社)复印件,证明环球旅行社的主体资格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资质;

  三、证据4:《居民身份证》(夏某某)复印件,证据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球旅行社业务经理夏某某的身份及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事实;

  四、证据6:《居民身份证》(钟某某)复印件,证据7: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游信息查询截图,证明钟某某的身份及其未取得导游证的事实;

  五、证据8:《调查询问笔录》(钟某某),证据9:图片证据,证据10:导游报销单,证据11: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据12:游客意见单,证明钟某某受宜昌市环球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为HQ26-T0324-01号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受到游客正面评价,并获得导游服务费800元的事实;

  六、证据13:(鄂宜)文综检字〔2026〕23号《现场检查笔录》,证据14:《调查询问笔录》(夏某某),证据15:宜昌环球出团计划书,证据16:组团确认件,证据17:计划利润表,证明环球旅行社业务经理具体负责HQ26-T0324-01号旅游团队,安排钟某某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且未核实其导游资格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宜昌市环球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应依据此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公司旅行社业务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安排钟某某提供导游服务的具体实施者,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是直接责任人。

  本案中,宜昌市环球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游客投诉等不良后果,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该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夏某某因工作疏忽未核实钟某某的导游资格信息,属于较轻情节。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标准,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属于较轻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宜)文综罚告字〔2026〕300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决定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4月1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