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宜)文综罚字〔2026〕2001号)

日期:2026-04-02 15:50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市某某局

  2025年11月24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案件线索函,反映宜昌市某某局编印、发放出版物,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依法查处。随函一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11月26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就上述印刷品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送鉴的出版物样书为非法出版物。

  11月28日,执法人员依据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对上述非法出版物的印刷单位湖北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某某印务”)开展线索核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当事人业务往来的《印刷制作业务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录等证据材料。

  12月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12月2日,某某印务法定代表人向某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与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印制出版物的事实,并提供了《印刷品承印登记簿》、电子发票等佐证材料。

  12月9日,当事人委托其职工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该名职工作为实际经手人员,在询问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陈述申辩。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负责人于2026年3月18日进行了集体讨论。

  现查明:当事人宜昌市某某局因普法需要,于2023年2月13日与某某印务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印制出版物。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再次与某某印务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印制出版物。其后当事人将上述出版物用于普法宣传工作,截至2025年8月已全部向社会发放。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陆续回收876本。

  2026年3月18日,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1.对散发非法出版物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2.对2023年2月13日印制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因超过法定追责期限,不予以行政处罚;3.对2025年6月5日印制出版物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4.鉴于当事人积极收回非法出版物,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实际,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由“一般”裁量情节调整为“从轻”裁量。

  2026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宜)文综罚告字〔2026〕200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行政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出版物876本;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3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