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宜)文综罚字〔2025〕3004号
当事人:宜昌万卷书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4MADPNXG43D
法定代表人:吴某
住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十里红路308号江南科创园9号楼434
2025年11月1日,点军区宣传部转来举报线索,举报宜昌万卷书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的《中医妙方》为盗版图书。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询销售记录,确定上述图书为举报人在该公司的抖音平台购买。12月9日,经宜昌市新闻出版局鉴定,该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涉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12月15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2026年1月8日,当事人委托王某接受调查询问。
1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举报人于2025年10月13日在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平台万卷书图书专营店购买了一册《中医妙方》,交易价格为48.82元,交易订单编号为:6946983893088015975。当事人因仓库无该图书库存,安排其工作人员王某于10月14日通过天猫平台嘉艺思图书旗舰店(注册名称为广州禧优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图书,交易价格为31元,交易订单编号为:2992911099671993794。该图书通过韵达快递于10月14日从河南周口市发货,16日于郑州转运中心中转,通过申通快递于18日到达广东东莞,并由举报人签收。举报人于10月31日申请退款。当日,当事人已向举报人全额退款。
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关于对万卷书图书专营店线索移交的函》。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营业执照》(宜昌万卷书商贸有限公司)复印件;证据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宜昌万卷书商贸有限公司)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资质。
三、证据4:《居民身份证》(王某)复印件;证据5:委托书。证明王某的身份及当事人委托其提供公司证照、接受调查询问、接收文书的事实。
四、证据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广州禧优贸易有限公司)复印件。证明该图书实际供货商广州禧优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资质。
五、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王某);证据8:《现场检查笔录》;证据9:《关于宜昌万卷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抖音平台图书店铺万卷书图书专营店被投诉情况的说明》;证据10:举报人购买《中医妙方》的交易记录;证据11:抖音平台物流信息。证明当事人于10月13日在抖音万卷书图书专营店以48.82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1册《中医妙方》的事实。
六、证据12:《出版物鉴定书》;证据13:《关于对出版物〈中医妙方〉鉴定的申请》。证明当事人出售给举报人的《中医妙方》为非法出版物。
七、证据14:抖音平台售后聊天记录;证据15:退款记录。证明当事人于10月31日向举报人退款48.82元的事实。
八、证据16:当事人购买《中医妙方》的交易记录;证据17:天猫平台物流信息。证明该非法出版物的来源。
以上证据取得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非法出版物的来源并经本机关查证属实。当事人已向举报人全额退款,可以认定无违法所得。本案所涉非法出版物数量仅1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免除罚款。
2026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5〕3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没收《中医妙方》1册的行政处罚。截至1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中医妙方》1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