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1006号)
当 事 人:宜昌市西陵区至颜服装店(李金桥)
证照名称及编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A6DK33L
经 营 者:李金桥
经营场所:西陵区西陵后路9号
2025年9月2日11时20分至11时55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负责人李某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西陵区西陵后路9号的宜昌市西陵区至颜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正在销售《浪浪山小妖怪》《父与子》等漫画出版物,且经营场所内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现场询问,李某国承认该店主营业务为文具销售,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两类共20册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9月5日,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9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告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已移送宜昌市新闻出版部门鉴定。
9月24日,宜昌市新闻出版局出具《出版物鉴定书》(宜新出鉴字2025年006号),认定送鉴的两类共20册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9月26日,受委托人李某国接受调查询问,确认其为该店实际负责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承认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并如实说明了相关进货来源。
9月28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渠道线索,执法人员赴宜昌金东山商业城B区58-3-2267号对周浩勇经营的珍桂玩具批发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存放或经营出版物的情况,也未查见有关出版物的销售记录。
10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作为一家服装经营企业,在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15日从宜昌金东山批发市场购进《浪浪山小妖怪》《父与子》两类出版物共计20册,进货单价为每册0.7元,并拟以每册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执法检查时,上述出版物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据1:(宜)文综检(勘)字[2025]102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出版物的事实;
二、证据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宜)文综保字〔2025〕1002号; 证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宜)文综保物字〔2025〕1002号,共同反映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非法出版物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过程;
三、证据5:《关于对<父与子>等出版物的鉴定申请》;证据6:宜昌市新闻出版局的《出版物鉴定书》宜新出鉴字2025年006号。证实涉案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四、证据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8:法定代表人(李金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五、证据9:《授权委托书》;证据10:被委托人李某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某国具备接受调查及签收文书的合法授权;
六、证据11:被委托人李某国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2:李某国签字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当事人购进和销售出版物的具体情况。
七、证据13:(宜)文综检(勘)字[2025]102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14:《现场检查照片》2张。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线索,依法对相关供货商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销售出版物行为,也未发现其他违法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因对出版物属性辨别不清,误将口袋漫画出版物作为“玩具书”进行销售,并无明知违法的意图。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对店内可能涉及版权或不良内容的文具、明信片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性质不明的物品一律退回处理,从根本上消除了潜在的危害后果,有效防止了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散。上述行为系当事人主动实施,切实起到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建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湖北省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裁量内容“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根据、设备,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中,从轻的处罚措施为“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根据、设备”。
10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5〕1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0月22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出版物20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