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1007号)

日期:2025-10-28 09:09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高新区晶会日用品商行(常昌会)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A3BJ780

  经营者:常昌会

  经营场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金东山商业城B区58-3-2296-2297号

  2025年9月2日15时05分至15时30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经营者常昌会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金东山商业城B区58-3-2296-2297号的宜昌高新区晶会日用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货架上摆放有《迷你教科书》等5类共计270册出版物。当事人的场所内仅悬挂《营业执照》,经询问其经营者常昌会,表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场对270册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9月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

  9月9日,执法人员将《迷你教科书》《爆笑校园》《隐藏的图画》《植物大战僵尸2之头脑风暴》《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5种270本出版物送宜昌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经鉴定,送鉴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9月26日,当事人的经营者常昌会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并说明了购进渠道及销售情况。

  10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每本1元的价格从武汉购买了5种270本认为是玩具的出版物,未售出过,因此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5〕4001号;证据2:《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一)-(六);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宜)文综保字〔2025〕4001号;证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宜)文综保物字〔2025〕400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的场所正在销售出版物及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处置过程;

  二、证据5:《关于对<爆笑校园>等出版物的鉴定申请》;证据6:《出版物鉴定书》宜新出鉴字2025年007号;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5种270本出版物,经宜昌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三、证据7:当事人的经营者常昌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以及说明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

  四、证据8: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五、证据9:经营者常昌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主要从事文具、玩具及日用品的销售,并非专营出版物的书店,其对出版物销售需要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该违法行为属首次被查处,涉案出版物数量较少,无违法所得。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故意程度、认识态度、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遵照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依据《湖北省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裁量内容“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从轻处罚的处罚措施为“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执法人员于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5〕1007号],告知拟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0月22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出版物270本。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