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2008-1号)

日期:2025-10-15 15:41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王某连

  2025年8月11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市民陈先生(以下称“举报人”)电话举报称其在网上购买“两坝一峡”一日游项目,旅游行程中当事人作为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交运国旅”)委派的导游向旅游团队推销耳麦。

  8月12日下午,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举报人,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两坝一峡”一日游项目订单详情截图、与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8月13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于8月9日接受组团社交运国旅委派,为“两坝一峡”一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在未经旅行社安排的前提下,自行向旅游者推荐另行付费的导讲器(一种无线耳麦样式的电子扩音设备,用来传播导游的声音)租赁服务,以6元的单价从导讲器租赁服务商租赁导讲器后,再以20元的单价转租给旅游者。

  8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8月21日,导讲器租赁服务商宜昌途骏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夷陵区分公司员工朱某红接受调查询问,在笔录中陈述当事人与其所在公司有业务往来,并提供了当事人于8月9日在其公司租赁导讲器的明细账资料。

  8月27日,组团社交运国旅城市服务中心副经理(具体负责导游管理工作)杜某燕接受调查询问,她在笔录中陈述举报人购买的“两坝一峡”旅游产品是其公司提供的,通过微信小程序委派当事人作为举报人所在旅行团(团号:JDC202508080025)的导游。一并提供了该旅行团的相关资料、与导服公司宜昌馨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导游服务合同、《关于导游王某连服务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我社导游管理优化报告》等材料。经此次询问,本机关决定追加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杜某燕为本案当事人。

  9月2日,导服公司(为旅行社、导游提供中介服务公司)宜昌馨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昊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陈述其公司与交运国旅签订服务协议,8月9日根据业务需要联系当事人为交运国旅提供导游服务,具体导服任务由交运国旅通过微信小程序向当事人委派。

  9月12日,当事人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对第一次询问中陈述的租赁给游客导讲器的数量进行了确认,对在导讲器租赁公司处登记为“有方”公司导游的情况进行说明,并补充材料说明已全额退还游客导讲器租赁费用及通过补偿举报人部分钱款的方式取得举报人谅解。

  9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王某连(导游证号:GA47746Q,所属单位:宜昌市旅游信息服务中心),于2025年8月9日,接受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1862XR,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旅发〔2015〕53号)委派,为团号是“JDC202508080025”的“两坝一峡”一日游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当事人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未经组团社交运国旅安排,自行以6元单价租赁导讲器,再以每台20元的价格转租给所带旅行团游客。共租赁出25个导讲器,除举报人租赁3个没有支付租赁费用外,另22个共计440元的租赁费用当事人收取后又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游客。当事人在执业过程中自行安排游客租赁导讲器,属于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宜文举〔2025〕09号)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证据2:举报人提供的电子订单、与王某连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举报人以总价1211元购买的“两坝一峡”旅游产品由当事人提供导游服务。

  二、证据3:《居民身份证》(王某连)复印件1份;证据4:《导游证》(王某连)复印件1份,证据5: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导游信息截图(王某连)1份;证据6:《调查询问笔录》 (王某连第一次)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导游资格以及承认于8月9日接受交运国旅委派,为“两坝一峡”一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行程中,擅自安排另行付费的导讲器租赁项目;

  三、证据7:《营业执照》(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证据8:《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证明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备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资质;

  四、证据9:《居民身份证》(胡某华)复印件1份;证据10:《居民身份证》(杜某燕)复印件1份;证据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12:《调查询问笔录》(杜某燕)1份;证据13:旅游团队资料(行程单、游客意见反馈单);证据14:《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5—2028年社会导游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据15:《关于导游王某连服务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证据16:《关于我社导游管理优化的报告》1份,证明杜某燕受组团社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举报人所购买的“两坝一峡”旅游产品为交运国旅提供,交运国旅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派关系;说明与宜昌馨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举证证明采取了多种措施(重新招标更换导服公司、对导服人员开展执业规范培训)防范临聘导游人员的不法行为,以及接到举报后及时采取了有效的处置措施;

  五、证据17:《营业执照》(宜昌馨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证据18:《居民身份证》(赵某昊)复印件1份;证据19:《调查询问笔录》(赵某昊)1份,证明导服公司宜昌馨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2025年8月9日根据与交运国旅签订的服务协议,联系当事人为交运国旅提供导游服务,并证明交运国旅向其报送导游需求时要求所派遣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六、证据20:《居民身份证》(朱某洪)复印件1份;证据21:《调查询问笔录》(朱某洪)1份;证据22:《导讲器收入明细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9日向其公司租赁导讲器的经过与具体数量;

  七、证据23:《调查询问笔录》(王某连第二次)1份;证据24:当事人与游客转账记录微信截图复印件7张,证明当事人对租赁25个导讲器数量进行确认,及退赔22位游客共计440元导讲器租赁费用。

  八、证据25:举报人与执法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向举报人收取导讲器租赁费用;证据26:当事人与赵某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证据27:赵某昊与举报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与举报人沟通并协议赔偿,取得举报人谅解,减轻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

  以上证据材料合法取得,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因当事人已将440元耳麦收入全额退还给游客,本案应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调查中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在实施违法行为受到举报后主动全额退赔已收取的款项,并积极与投诉人协议赔偿损失,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应从轻处罚。按照《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情节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当事人已全额退赔收取的另行付费款项,应认定无违法所得。本机关按照裁量基准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5〕2008-1号],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和证据、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00),并暂扣导游证15日行政处罚(暂扣期限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导游证交与本机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