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3003-1号 )

日期:2025-09-26 10:37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米某建

  2025年8月9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换乘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团号为JDC202508080319的旅游团队租用了讲解耳麦。经初步调查,该付费项目系导游在行程中擅自安排,并另行收取费用,其行为涉嫌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涉嫌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8月15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米某建予以立案。

  8月20日、22日米某建两次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获取另行付费项目经营者以回扣为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事实。8月20日,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杜某燕接受调查询问。

  9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JDC202508080319号旅游团队组团社为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国旅),团队人数共32人,行程为“三峡大坝半日游”。根据交运国旅的需求,宜昌馨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悦公司)按社会导游服务合同,安排米某建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8月9日,米某建在行程中向游客推荐了需要另行付费的套餐项目,包含租用讲解耳麦、三峡工程体验馆、景区电瓶车三项,套餐价格为65元/人,32名游客中有31名游客购买了该套餐,米某建共向游客收取费用2015元。米某建向讲解耳麦租赁店支付费用186元,向三峡工程体验馆支付费用1085元,向电瓶车窗口支付费用310元。事后,三峡工程体验馆以现金的方式向米某建返利465元,电瓶车服务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向米某建返利93元,米某建通过3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共获利992元。米某建安排该自费项目并未与游客签订相关协议,旅行社不知情,相关收益由其一人所得。8月8日,交运国旅通过微信工作群提醒馨悦公司,导游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馨悦公司当日将相关要求告知米某建。

  米某建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获取另行付费项目经营者以回扣为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营业执照》(交运国旅)复印件;证据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交运国旅)复印件。证明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资质。

  三、证据4:《居民身份证》(杜某燕)复印件;证据5:授权委托书。证明交运国旅责任人杜某燕的身份及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事实。

  四、证据6:《居民身份证》(米某建);证据7: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导游信息截图。证明米某建的身份和导游资质。

  五、证据8:《营业执照》(馨悦公司)复印件。证明宜昌馨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六、证据9:《居民身份证》(赵某昊)复印件。证明馨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昊的身份。

  七、证据10:《调查询问笔录》(米某建第一次调查询问);证据11:《调查询问笔录》(米某建第二次调查询问);证据12:现场照片(一);证据13:现场照片(二);证据14:《图片证据(1)》;证据15:《图片证据(2)》;证据16:《图片证据(3)》。证明米某建擅自安排租用讲解耳麦、三峡工程体验馆、景区电瓶车等三个另行付费项目,通过收取回扣和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利992元的事实。

  八、证据17:《调查询问笔录》(杜某燕);证据18:旅游行程登记表;证据19:微信截图(一);证据20:《宜昌交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5—2028年社会导游服务合同》。证明交运国旅根据合同委派馨悦公司的导游米某建为JDC202504250351号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及交运国旅通过馨悦公司于行程前提醒导游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事实。

  九、证据21:《调查询问笔录》(赵某昊);证据22:微信截图(二);证据23:微信截图(三)。证明馨悦公司安排其公司导游米某建为交运国旅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并于行程前提醒米某建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米某建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获取另行付费项目经营者以回扣为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六)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米某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根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标准,一般情形应责令改正,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025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5〕3003-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9月2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玖拾贰元(¥992.00),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7500.00),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导游证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