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2009号 )
当事人:宜昌鑫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0500MA49LCRK56
法定代表人:鲁胜琼
住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与仁智路交汇处(旭光商贸大厦)
2025年8月4日,我局收到宜昌市公安局《关于移交娱乐场所违法案件的函》,函中说明当事人:宜昌鑫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9LCRK56,法定代表人:鲁胜琼,《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20503160017。在经营过程中,多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具体处罚为:2024年11月8日,因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被伍家岗区公安分局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执行期限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2025年4月28日,因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被伍家岗区公安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执行期限自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2025年6月23日,因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被西陵区公安分局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执行期限自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 日,三次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文书随函送达。市公安局认为当事人2年内被处以3次责令停业整顿,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宜昌鑫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多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公安部门处以3次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关于移交娱乐场所违法案件的函》(宜昌市公安局)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伍)行罚决字〔2024〕31号]复印件1份,证据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伍)行罚决字〔2025〕8号]复印件1份,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西公(葛)行罚决字〔2025〕4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公安部门被处以3次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三、证据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6:当事人《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四、证据7:《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5〕2012号]1份,证据8:调查询问笔录(鲁胜琼)1份,证据9:《居民身份证》(鲁胜琼)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胜琼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年内被公安机关给予3次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期间2年内被公安机关给予3次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情形,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给予一般处罚,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一般处罚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5年9月1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2025年9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和证据、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
综上,现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将之前取得的编号为:420503160017《娱乐经营许可证》原件交还至原发证机关。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