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2007号 )

日期:2025-09-16 10:32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市欢聚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3MAD3NJ684A

  法定代表人:屈万镇

  住所: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号滨江国际大厦二楼

  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系统接到签派的关于当事人的举报。5月17日凌晨2时27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号滨江国际大厦二楼,营业执照上登记名称为:宜昌市欢聚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3MAD3NJ684A,《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2050316002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902、903、920三个包间内仍然有消费者在开展娱乐活动,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出具现场勘验笔录对该单位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对现场消费者宣讲相关法规后实施劝离。随后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2025年7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系统再次接到签派的关于当事人的举报。7月25日凌晨2时45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V999、902、906包间内仍然有消费者在开展娱乐活动,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出具现场勘验笔录进行记录。

  2025年7月3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屈万镇,委托当事人股东冯某杰前来接受调查询问,承认2025年7月25日凌晨2时之后,当事人没有停止营业。

  2025年9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宜昌市欢聚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3MAD3NJ684A,法定代表人:屈万镇《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20503160024。当事人于2025年5月17日,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被本机关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凌晨2时之后继续营业,再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举报处理单》[(鄂宜)文综举字〔2025〕7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2025〕2023号],证据3:宜昌市欢聚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一)至(九),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营业的事实;

  三、证据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5:当事人《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四、证据6:《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5〕2008号]1份,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冯某杰)1份,证据8:《委托书》1份,证据9:《居民身份证》(冯某杰)复印件1份,证据10:《居民身份证》(屈万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屈万镇委托冯某杰前来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

  五、证据11:《当场处罚决定书》[(宜)文综当罚字〔2025〕2001号]复印件1份,证据12:《责令改正通知书》[(宜)文综改字〔2025〕2007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7日因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被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当事人在2025年7月25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于2025年5月17日,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本机关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其后再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情形符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罚。本机关第一次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且当事人股东冯某杰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本机关7月25日凌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就在现场,也知晓《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根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严重处罚的裁量幅度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025年9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5〕200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现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