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2005号)

日期:2025-07-17 14:57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刘某

  2025年6月3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值班室接到市民王女士举报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电话。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在没有导游证的情况下,为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览三峡大瀑布景区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

  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承认为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三峡大瀑布景区提供取票服务;2025年6月12日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某涛、计调工作人员刘某茜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当事人为其旅行社工作,工作内容为在景区内取团体票、负责与游客沟通、通知游客上下车、接送游客等;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第二次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于2025年5月25日接受委派为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地接的“三峡大瀑布半日游”旅行团提供导游服务;2025年6月23日,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敖某涛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于2025年5月25日委派当事人为旅行社导游在三峡大瀑布景区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提交旅行团的相应佐证材料(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已另案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25日接受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作为其“三峡大瀑布半日游”旅行团导游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取得导服费用人民币1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宜文举〔2025〕06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居民身份证》(刘某)复印件1份,证据3:《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5〕2005号)1份,证据4:《调查询问笔录》(刘某)1份,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第二次)》(刘某)1份,证据6: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游管理系统查询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并承认在2025年5月25日接受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从事导游活动;

  三、证据7: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8: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9:《居民身份证》(敖某涛)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主体资质、经营资质;

  四、证据10:《调查询问笔录》(敖某涛)1份,证据11:《调查询问笔录》(敖某涛)复印件1份,证据12:《居民身份证》(刘某茜)复印件1份,证据13:《调查询问笔录》(刘某茜)1份,证明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某涛、计调人员刘某茜前来接受调查询问,证实当事人在没有导游资格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25日接受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从事导游业务,并获取导服费100元;

  五、证据14:《居民身份证》(陈会会)复印件1份,证据15:《导游证》(陈会会)复印件1份,证据16:《调查询问笔录》(陈会会)1份,证明陈会会导游资格以及其2025年5月30日为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导游服务;

  六、证据17:三峡大瀑布景区票务系统团队票取票记录1份;证据18: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队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为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导游服务并取得导服费100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事实。

  2025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5〕200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行政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圆(¥100.00),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