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2004号)

日期:2025-07-17 14:49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丽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7JFK9J63

法定代表人:冯伟杰

住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伍临路3-1-301号

  2025年5月30日晚上10时49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某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伍临路3-1-301号的宜昌丽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宜昌丽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7JFK9J63;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20503160022;现场负责人李某国全程陪同,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619号包间内有8人,其中5名成年人,另有3名疑似未成年人的“小孩”。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解,3名疑似未成年人的“小孩”小孩是在其家长带领下进入该场所,其中家长曾某丽在执法人员劝说下愿意配合调查。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行为拍照取证,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后要求其家长带领离开该经营场所。

  2025年6月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冯伟杰,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工作的店长李某国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初步确认2025年5月30日晚上,有8人(其中有3人疑似为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619号包间(该包间由曾某丽提前预订)。6月9日,曾某丽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其在询问中称:5月30日晚上一行共8人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歌舞娱乐活动,3名疑似未成年人中1人为其女儿(10岁),另2人为朋友的小孩。曾某丽向执法人员提交其女朱某的户籍资料,证实朱某未成年人的身份,并承认了未成年人朱某是其带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另外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与《娱乐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经询问得知该娱乐场所于2024年4月变更主要投资人,并于2024年8月向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了营业执照(变更了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截至案发时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现查明,当事人宜昌丽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7JFK9J63,法定代表人:冯伟杰于2024年4月变更主要投资人以及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后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在2025年5月30日晚上7时左右,在经营过程中允许未成年人朱某等进入其经营场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2025〕2012号),证据2:宜昌丽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一)至(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营业情况;

  二、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4:当事人《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20503160022)复印件1份,证据5:《关于宜昌市格莱美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三、证据6:《居民身份证》(冯伟杰)复印件1份,证据7:《居民身份证》(李某国)复印件1份,证据8:《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5〕2002号)1份,证据9:《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5〕2004号)1份,证据10:《调查询问笔录》(冯伟杰)1份,证据11:《调查询问笔录》(李某国)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冯伟杰和店长李某国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及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证据12:《居民身份证》(曾某丽)复印件1份,证据13:《调查询问笔录》(曾某丽)1份,证明曾某丽接受调查询问及未成年人进入了宜昌丽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五、证据14:《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据15:《常住人口登记卡》(曾某丽)复印件1份,证据16:《常住人口登记卡》(朱某)复印件1份,证明朱某的未成年人身份以及曾某丽与朱某的母女关系。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当事人营业过程中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形,应给予一般处罚,本案中当事人退还了消费者费用应认定没有违法所得,根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没有违法所得的一般处罚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变更投资人、《娱乐经营许可证》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事项,未申请重新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形,应给予一般处罚,根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一般处罚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5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5〕200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行政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圆(¥16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