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2006-2号)
当事人:敖某涛
2025年6月3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值班室接到市民王女士举报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电话。举报人反映刘某在没有导游证的情况下,为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览三峡大瀑布景区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
本机关对无证导游刘某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刘某为其提供导游服务。2025年6月17日本机关对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5年6月23日,刘某承认其于2025年5月25日接受委派,为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地接的“三峡大瀑布半日游”旅行团提供导游服务;2025年6月23日,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某涛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于2025年5月25日安排刘某为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在三峡大瀑布景区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提交旅行团的相应佐证材料。
现查明,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3家同业旅行社委托负责41名游客2025年5月25日的地接工作,旅游行程为三峡大瀑布半日游,共收取3家组团社款项2980元,并安排没有取得导游证人员刘某作为导游,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支付导服费用人民币1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宜文举〔2025〕06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居民身份证》(刘某)复印件1份,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刘某)复印件1份,证据4:《调查询问笔录(第二次)》(刘某)复印件1份,证据5: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游管理系统查询页面截图1份;证明刘某未取得导游证,并承认在2025年5月25日接受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从事导游活动;
三、证据6: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7: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主体资质、经营资质;
四、证据8:《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5〕2006号)1份,证据9:《居民身份证》(敖某涛)复印件1份,证据10:《调查询问笔录》(敖某涛)1份,证据11:《调查询问笔录》(敖某涛)复印件1份,证据12:《居民身份证》(刘某茜)复印件1份,证据13:《调查询问笔录》(刘某茜)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人员刘某茜接受调查询问,证实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5日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刘某提供导游服务,并支付导服费100元;
五、证据14:三峡大瀑布景区票务系统团队票取票记录复印件1份;证据15: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资料一份,证明刘某为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导游服务并取得导服费100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
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依据该条款项做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备经营旅游活动的许可资质,虽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但其所取得款项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湖北乐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情节较轻的处罚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2025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5〕2006-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行政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00)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