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1003号)

日期:2025-06-26 10:09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钟某丁

  根据(宜)文综举字[2025]03号《举报处理单》转办线索,2025年5月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前往宜昌市伍家岗区上上城小区B5号地库的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6-2-2131号),向现场负责人熊某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举报导游柯某莲擅自向客人收取自费项目款情况开展走访调查。

  经现场询问,举报人熊某称,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号经宜昌市机器人协会(张某平)介绍,协助陕西翰卓会展有限公司(承办第二十届全国青少年未来工程师博览与竞赛项目发布暨师资培训活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当日游览人员共66名,聘请2名导游(钟某丁、柯某莲),租用2台47座大巴车(宜昌市顺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行程为宜昌市博物馆及三峡大坝景区。经初步了解,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另案处理),与导游钟某丁签署了《劳务协议》,聘请导游钟某丁与导游柯某莲(另案处理)一同参加导游业务,按照三峡大坝每天400元标准支付导游费。

  5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5月29日,导游钟某丁(以下称当事人)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陈述3月28日受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理(熊某)委托,邀请导游柯某莲一同带团开展导游业务。并在三峡大坝收取了部分游客的自费项目款,在行程结束后,一同带团的导游柯某莲被游客投诉,要求退款。为了降低负面影响,当事人主动及时将全款退还给游客。并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以前不知道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承认自己工作的失误。

  6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在承揽导游业务之前,未核查委托单位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是否具备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资质。于3月28日,邀请导游柯某莲一同开展了宜昌市博物馆、三峡大坝导游业务,并在行程中,向游客推销长江夜游和三峡大坝自费项目。第一个自费项目为长江夜游,共有21人参加,每人150元,合计收款3150元。向供应商购票时,以协议价每人105元支付,租赁的交通车700元,与导游柯某莲各自支付350元,当事人的利润为595元;第二个自费项目是三峡大坝(耳麦、电瓶车),当事人共计收款810元,支付供应商486元,在柯某莲被游客投诉后,当事人为了降低负面影响,主动将全款退还给游客。

  当事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转办的《举报处理单》、《调查询问笔录》(熊某)、《居民身份证》(熊某)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参与了3月28日的导游业务;

  二、证据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3:当事人的《导游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职业;

  三、证据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在开展导游业务之前,未核实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是否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事实;

  四、证据5:当事人与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证明当事人接受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委托,为游客提供讲解、引导服务,协议收取劳务费,构成雇佣关系。

  五、证据6:当事人与导游柯某莲的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邀请导游柯某莲一同参加了导游业务;

  六、证据7:当事人收取游客自费项目款(耳麦、电瓶车)收款截屏;证据8:当事人向供应商支付电瓶车费用的截屏;证据9:当事人向供应商支付耳麦费用的截屏;证据10:当事人向游客全额退款的微信截屏。证明当事人向游客收取自费项目款后,并向供应商支付了使用成本。在导游柯某莲被投诉后,为了降低负面影响,主动将全款退还给游客;

  七、证据11:《研学实践活动》日程表;证据12:未来工程28号研学考察1号车名单。证明当事人参加了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行程,负责为37名游客开展了导游业务。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承揽本次导游业务,未获得导游费,在长江夜游自费项目中,获得违法所得595元。在行程结束后,一同带团的柯某莲被游客投诉,当事人主动承担已支付供应商(耳麦、电瓶车)的成本486元,及时将全款810元退还给游客,未造成负面影响,主动消除或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中,属于较轻情节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6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5〕1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6月23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玖拾伍元(¥595.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3.暂扣导游证7日。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