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1002-2号)

日期:2025-06-26 10:05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熊某

  根据(宜)文综举字[2025]02号《举报处理单》转办线索,2025年5月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上上城B5地库的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6-2-2131号),向现场负责人熊某(业务经理)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举报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聘请导游未支付劳务费情况开展走访调查。

  经现场询问,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经宜昌市机器人协会介绍,协助陕西翰卓会展有限公司(承办第二十届全国青少年未来工程师博览与竞赛项目发布暨师资培训活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当日游览人员共66名,聘请2名导游(钟某丁、柯某莲),租用2台47座大巴车(宜昌市顺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行程为宜昌市博物馆及三峡大坝景区。同时,现场负责三峡大坝换乘车票办理及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团费共计结算8425元(含交通费、导游费、保险费、晚餐费等)。经了解,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

  5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5月28日,熊某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陈述其担任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众行体育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业务工作。于3月28日,经宜昌市机器人协会介绍,协助陕西翰卓会展有限公司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同时承认,湖北众行体育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湖北众行体育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于3月28日,经宜昌市机器人协会(张某平)介绍,协助陕西翰卓会展有限公司(承办第二十届全国青少年未来工程师博览与竞赛项目发布暨师资培训活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具体行程为:宜昌市博物馆-350KM时光道科普园交通科普馆-宜昌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三峡大坝景区。期间,共组织游客66名,聘请导游2人,租用大巴车2台,同时负责三峡大坝车辆换乘、餐饮等旅游服务。

  经查,行程结束后,湖北众行体育公司主动向游客垫付了1505元(导游柯某莲在行程中,向客人收取耳麦、电瓶车、三峡秀等自费项目款1505元,游客投诉要求退款,另案处理),其经营收入共计8425元(陕西翰卓会展有限公司结算支付)。其中,支付坝区换乘车票66人共2310元;支付2台大巴车2600元;支付餐饮费1069元;支付加油费320元;购买游客意外伤害险162.8元;购买矿泉水240元;支付拓展教练(姜某)补助1600元,合计支出8301.8元。经核算,减去垫付客人的1505元,再减去上述各项支出,湖北众行体育公司实际利润为123.2元。

  湖北众行体育公司为游客预先安排旅游行程,提供门票、交通、餐饮、住宿、导游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收取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认定。湖北众行体育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转办的《举报处理单》、柯某莲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熊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招商银行《出账回单》;证据2:(宜)文综检(勘)字[2025]100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接到转办的举报件后,对湖北众行体育公司进行初步调查,业务经理熊某承认组织游客到宜昌市博物馆、三峡大坝景区等场所开展观光旅游;

  二、证据3:湖北众行体育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林俊)复印件。证明湖北众行体育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三、证据5:湖北众行体育公司的《委托书》;证据6:熊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熊某接受委托人林俊的委托,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执法文书、代为陈述申辩等事项;

  四、证据7:熊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8:熊某签字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熊某接受调查时,承认湖北众行体育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五、证据9:《第二十届全国青少年未来工程师博览与竞赛项目发布暨师资培训活动》研学实践活动日程表;证据10:湖北众行体育公司与导游钟某丁签订的《劳务协议》;证据11:湖北众行体育公司与宜昌市顺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车协议书》;证据1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户外保”电子保单;证明湖北众行体育公司在研学实践活动中,为游客提供导游、交通、购买意外伤害险等旅游服务;

  六、证据13:湖北众行体育公司的《成本核算明细表》;证据14:湖北众行体育公司的《对账单》;证据15:陕西翰卓会展有限公司向湖北众行体育公司付款的《电子发票》;证据16:湖北众行体育公司向夷陵饭店付款的餐饮《电子发票》;证据17:湖北众行体育公司提供的加油站《电子发票》;证据18:湖北众行体育公司向宜昌大三峡国旅支付换乘费的《电子发票》;证据19:湖北众行体育公司向导游钟某丁支付矿泉水费用、向领队姜某支付带队费《交易流水》。证明湖北众行体育公司为游客提供交通接送、坝区换乘、就餐饮水等旅游服务。

  七、证据20:宜昌市机器人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湖北众行体育公司受宜昌机器人协会委托,负责3月28日行程中的交通接送、坝区车辆换乘、安排导游讲解等旅游服务。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湖北众行体育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湖北众行体育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法。

  当事人系湖北众行体育公司业务经理,也是直接参与湖北众行体育公司具体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湖北众行体育公司本次经营旅行社业务,共获得违法所得123.2元。在行程结束后,当事人积极处理游客投诉,督促导游退还游客自费项目款。为及时化解矛盾,降低负面影响,主动垫付游客(导游柯某莲收取游客的自费项目款)1505元,主动消除或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裁量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从轻处罚的措施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6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5〕100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6月24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