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1004号)

日期:2025-06-26 10:04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柯某莲

  根据(宜)文综举字[2025]03号《举报处理单》转办线索,2025年5月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前往宜昌市伍家岗区上上城小区B5号地库的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6-2-2131号),向现场负责人熊某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举报导游柯某莲擅自向客人收取自费项目款情况开展走访调查。

  经现场询问,举报人熊某称,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号经宜昌市机器人协会(张某平)介绍,协助陕西翰卓会展有限公司(承办第二十届全国青少年未来工程师博览与竞赛项目发布暨师资培训活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当日游览人员共66名,聘请2名导游(钟某丁、柯某莲),租用2台47座大巴车(宜昌市顺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行程为宜昌市博物馆及三峡大坝景区。经初步了解,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另案处理),聘请导游钟某丁(另案处理)与导游柯某莲一同参加导游业务,按照三峡大坝每天400元标准支付导游费。

  5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5月30日,导游柯某莲(以下称当事人)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陈述3月28日受导游钟某丁介绍,接受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理(熊某)委托,带团到宜昌博物馆及三峡大坝开展导游业务。并在三峡大坝收取了部分游客的自费项目款,在行程结束被游客投诉,退款事宜未协商一致。并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不知道导游钟某丁介绍的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承认自己工作的失误。

  6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在承揽导游业务之前,未核查委托单位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是否具备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资质。于3月28日,根据导游钟某丁介绍,接受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委托,与导游钟某丁一同开展了宜昌市博物馆到三峡大坝的导游业务,并在行程中,向游客推销长江夜游和三峡大坝自费项目。第一个自费项目为长江夜游,共有21人参加,每人150元,合计收款3150元。向供应商购买船票时,按协议价每人105元支付,另外租赁交通车700元,与导游钟某丁各自承担350元,同时承担司机餐费50元,当事人利润为545元;第二个自费项目是三峡大坝(耳麦、电瓶车、三峡秀VR),共计收款1505元,支付供应商1143元,当事人实际利润362元。经核算,当事人在2个自费项目中,共获利润907元。

  当事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转办的《举报处理单》、柯某莲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熊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招商银行《出账回单》。证明当事人参与了3月28日的导游业务;

  二、证据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3:当事人的《导游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职业;

  三、证据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接受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开展导游业务时,未履行核实该公司是否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义务,存在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事实。

  四、证据5:微信群截屏(一)到(二);证据6:《研学实践活动》日程表;证据7:意外伤害险《保险名单》;证据8:未来工程28号研学考察1号车名单;证据9:未来工程28号研学考察2号车名单。证明当事人根据导游钟某丁介绍,接受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委托,按照“湖北众行[团建拓展]群”熊经理上传的行程单,开展导游讲解和引导服务;

  五、证据10:微信群截屏(三)到(六);证据11:导游对四名游客的回访记录(一)到(四)。证明当事人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事先在“湖北众行[团建拓展]群”咨询过负责人熊某;对四名游客的回访记录,游客都表示对导游的服务满意,留言评价行程中没有强制消费行为;

  六、证据12:向供应商付款截屏(一)到(二);证据13:向游客收款截屏(一)到(五)。证明当事人在三峡大坝景区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共收款1505元,向供应商支付1143元,实际利润为362元;

  七、证据14:关于3.28日带团情况的详细说明(一);证据15:关于3.28日带团情况的详细说明(二)。证明当事人受导游钟某丁邀请,接受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对当日参加导游业务及行程中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承揽本次导游业务,未获得导游费,在推销两个自费项目中,获得违法所得907元。在接受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介绍湖北众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组团情况,提供该公司违法行为全部资料,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线索,为执法人员办理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提供了确凿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中,属于较轻情节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6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5〕1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6月23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零柒元(¥907.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3.暂扣导游证7日。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