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4001-2号)

日期:2025-06-11 15:28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梅某雪

  2025年4月21日,支队接投诉,投诉人反映其通过抖音直播间购买由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销售的星际阿波罗号游轮票两张5198元,主播介绍赠送恩施5日游、宜昌五日游、重庆4日游、白帝城门票、小三峡门票,实际恩施5日游、宜昌5日游、重庆4日游要另外再出钱,介绍成人10餐,实际只有7餐,宣传不一致,要求退费赔偿,投诉人提交了直播间录屏、微信聊天记录、购买付款记录截屏等佐证材料。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通过投诉人提交的佐证材料,发现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线索。

  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对该投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实,当事人在直播间宣传买船票,送恩施5日游或者重庆4日游,相关行程吃喝住行玩费用全免,投诉人购买船票后,在与客服人员微信沟通中,得知相关行程小交通费用需要自费,与宣传不一致。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5月28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

  5月30日,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何某山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作为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抖音直播间负责人,在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抖音直播间的宣传不实,造成了游客的误解的事实。

  6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投诉人于4月7日在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抖音直播间咨询购买当事人旅游产品时,当事人宣传购买游船船票,赠送恩施5日游或重庆4日游,吃喝住行玩费用全免。投诉人在购买船票并预约行程后,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却告知上诉行程中小交通费用需自费,与当事人宣传不一致,造成投诉人误解。当事人系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抖音直播间负责人,应认定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查明,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得知游客投诉以后,积极与投诉人协商理赔,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已于5月14日向投诉人支付退赔款共计8000元,依法认定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举报处理单》(宜文举〔2025〕05号),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二、证据2:《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转)办单》;证据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5〕1009号,证明游客投诉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调解处理中发现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线索;

  三、证据4:《旅游投诉调解书》,证明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投诉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向投诉人支付退赔款共计8000元。

  四、证据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JFQ10L)复印件一份;证据6:《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B-100411)复印件一份;证据7:《授权委托书》;证据8:湛江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及依法授权委托何某山接受本案调查处理;

  五、证据9:《调查询问笔录》(何某山)一份;证据10:何某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承认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事实。

  六、证据11:当事人客服人员与投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共三页);证据12:直播间主播宣传手机录屏说明及刻录光盘,证明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事实。

  七、证据13:《调查询问笔录》(梅某雪);证据14:梅某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作为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抖音直播间负责人,以主播身份在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抖音直播间的宣传不实,造成了游客的误解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

  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作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宜昌想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得知游客投诉以后,迅速与游客取得联系,对抖音直播中宣传产品的描述不准确,因此给游客带来的困扰表示了真诚的歉意,并积极与投诉人协商理赔,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于2025年5月14日向投诉人一次性支付了理赔款8000元,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标准,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且属于较轻情节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6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5〕4001-2号),告知拟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6月11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