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1001号)
当事人:宜昌市晓略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2MADWE02T6E
法定代表人:殷晓燕
住 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6-1号
2025年1月15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宜昌市西陵区委宣传部转来的投诉线索,反映宜昌市夷陵大道56-1号宜昌市晓略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售卖教材问题。1月16日,执法人员配合西陵区委宣传部进行了检查,因时间临近春节,未在现场发现销售出版物行为,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月25日,执法人员(第二次)接到西陵区委宣传部转来的投诉,诉求内容再次涉及售卖教材问题。2月26日,执法人员配合西陵区委宣传部对宜昌市晓略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宜)文综改字〔2025〕1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向学员销售教材。在检查当事人内部“仁和会计企业管理平台”时,发现自1月16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至2月26日期间,共登记新招学员和续费学员17名,其中有2名学员(何某、李某媛)各收取50元教材费,合计金额100元。
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储物室(仓库)内发现存放的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等14类共计62册,均无版权页,无出版社,无书号等版权信息,现场初判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经执法人员电话请示领导同意,现场对储存的非法出版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3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3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告知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已送交宜昌市新闻出版部门鉴定。
3月24日,宜昌市新闻出版局出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送交的14类62册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3月26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唐某强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陈述所有教材均由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总部)直接向学员销售,当事人只负责代收教材费和教材发放。当事人在1月16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继续向学员发放教材,主动将教材(非法出版物)存放在储物室(仓库)内,在接受询问时承认其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4月15日,受委托人唐某强(第二次)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武汉总部委托当事人代收教材费的协议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学员签订代收教材费的服务协议以及学员(何某、李某媛)签字的购书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实培训教材均为学员自行向武汉总部购买,当事人仅代收教材费。
4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据1:《市民热线(投诉件一)》;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5〕1005号;证据3:《责令改正通知书》(宜)文综改字〔2025〕1005号; 证据4:《市民热线(投诉件二)》;证据5:《现场检查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5〕1006号;证据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宜)文综保字〔2025〕1001号; 证据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宜)文综保物字〔2025〕100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查明当事人代武汉总部向学员收取教材费并发放教材,以及储存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二、证据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宜)文综保字〔2025〕1001号; 证据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物品清单》(宜)文综保物字〔2025〕1001号;证据11:《关于对如何迅速成为会计做账高手<商业、工业>》的鉴定申请;证据12:宜昌市新闻出版局的《出版物鉴定书》宜新出鉴字2025年002号。证明将先行登记保存的14类出版物,依法送交鉴定,经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三、证据1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14:法定代表人(殷晓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四、证据15:《委托书》;证据16:被委托人唐某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唐某强接受委托人殷晓燕的委托,办理与此案有关文书签收、调查询问等事宜以及唐某强的个人身份;
五、证据17:被委托人唐某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8:被委托人唐某强签字的《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电脑截屏、向学员销售的电子出版物等照片。证明当事人代收教材费并发放教材,以及储存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六、证据19:被委托人唐某强的(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证据20:当事人提供的武汉总部(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据21:当事人与武汉总部(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教材代收协议》;证据22:当事人与学员(何某、李某媛)签订的《仁和会计教育服务协议》2份;证据23:当事人提供的学员(何某、李某媛)签字的《学员购书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未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培训教材均由武汉总部向学员销售,当事人仅代为收取教材费。
现查明,当事人与武汉总部(已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签订协议,由武汉总部向学员销售教材,当事人负责代收教材费。新学员在报名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仁和会计企业管理平台”选课并预订教材,开学前由武汉总部统一邮寄,当事人代收教材并负责发放。当事人的行为未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不属于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
当事人储存在储物室(仓库)的《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等14类共62册教材,经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其来源为武汉总部。当事人在1月16日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主动将没有发放完的教材(非法出版物)存放在储物室(仓库)内,没有继续向学员发放。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与武汉总部签订的《教材代收协议》,说明、指认非法出版物的来源。当事人在1月16日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将非法出版物储存在储物室(仓库)内,没有继续向学员发放,及时终止了非法出版物的传播,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未从事出版物发行,仅代收教材费,因此无违法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宜昌市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湖北省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裁量内容“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中,从轻处罚的处罚措施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4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5〕1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4月29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出版物62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