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5〕2001号)
当事人:宜昌市宜鑫图文广告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MA499URX5P
法定代表人:李密密
住所: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9-1号
2025年1月16日,接到宜昌市伍家岗区委宣传部线索移交函后,当日下午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印刷经营许可证》((鄂)印证字第宜伍T045号)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现场在当事人车间书柜上发现十多本(后经清点为23本)已完成装订的名为《微人微言随笔第七辑》的疑似非法出版物,随后执法人员又在你单位车间的裁剪机上发现与上述疑似非法出版物内容一致但尚未装订的散页两沓约4000余页。当事人的印刷经营活动许可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并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其擅自开展出版物的印刷、装订等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依法对现场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1月22日,申请宜昌市新闻出版局对经先行登记保存的《微人微言随笔第七辑》进行鉴定。同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上述疑似非法出版物由你单位承接并印刷装订,在询问笔录中对具体经营情况进行了陈述说明。
2025年2月17日,宜昌市新闻出版局作出鉴定结论:送鉴的《微人微言随笔第七辑》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3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宜昌市宜鑫图文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9URX5P,法定代表人:李密密);印刷经营许可证号:(鄂)印证字第宜伍T045号,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情况下于2025年元旦承接并印刷、装订非法出版物《微人微言随笔第七辑》70本,按每本40元收取费用,实际完成印刷63本,违法经营额2520元: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未结算款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宜昌市伍家岗区委宣传部线索移交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二、证据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5〕2001号),1份;证据3: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一)至(五),1份。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三、证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宜)文综保字〔2025〕2001号),1份;证据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宜)文综保物字〔2025〕2001号),1份;证据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宜)文综保告字〔2025〕2001号),1份;证据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物品清单》((宜)文综保物告字〔2025〕200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查获非法出版物数量及处置情况;
四、证据8: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9:当事人《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范围;
五、证据10:《出版物鉴定书》(宜新出鉴字2025年001号)1份,证明当事人印刷并装订的《微人微言随笔第七辑》为非法出版物;
六、证据11:《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5〕2001号)1份;证据12:《调查询问笔录》(李密密)1份;证据13:《居民身份证》(李密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询问,陈述违法经营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之前。 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修改
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并于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将条例中“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改为较轻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上述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详细陈述了相关违规经
营情况,主动取消了与客户的合同并告知对方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印刷出版物,通过学习相关法规已认识到错误。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本案中没有结算款项,应认定无违法所得。罚款数额应依据《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低档”标准计算,即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5〕200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行政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限制开展印刷经营活动三日(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没收非法印刷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圆(¥2520.00)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