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4〕5004号)

日期:2025-03-20 09:02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 事 人:宜昌高新区小鲤鱼文具店(鲍某容)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CQR1H002

  经 营 者:鲍某容

  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北苑路1号星运城小区3栋107室

  2024年10月31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经营者鲍某容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宜昌片区发展大道北苑路1号星运城小区3栋107室的宜昌高新区小鲤鱼文具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销售《校园鬼故事》等出版物,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的经营者鲍某容,表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4种共51本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11月1日,依法立案查处。

  11月4日,执法人员将《校园鬼故事》、《脑筋急转弯》、《谜语猜猜猜》、《真心话大冒险》4种51本出版物送宜昌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经鉴定4种51本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11月4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徐堃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并如实说明了购进渠道。

  11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4〕3005号;证据2:《宜昌高新区小鲤鱼文具店(鲍某容)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现场检查图片证据》(一)至(二);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宜)文综保字〔2024〕5002号;证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宜)文先保物字〔2024〕5002号,证明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的场所正在销售出版物;

  二、证据5:《关于对<校园鬼故事>等出版物的鉴定申请》;证据6:宜昌新闻出版局的《出版物鉴定书》宜新出鉴定2024年004号;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4种51本出版物,经宜昌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三、证据7:被委托人徐堃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8:当事人提供的与玩具批发(微信号:sophiayya)微信聊天记录、付款截图;证明其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以及进货渠道、进货价格;

  四、证据9: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中不含出版物发行业务;

  五、证据10:经营者鲍某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的身份。

  六、证据11:《委托书》,证据12:被委托人徐堃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徐堃接受委托人鲍某容办理与此案有关文书签收、调查询问等事宜以及徐堃的个人身份。

  现查明: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10月30日从金东山批发市场购买4种认为是玩具的出版物,以1元或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无法提供具体的进销货清单,该类出版物的销售数量较少,价格较低,因此可以认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一直认为销售的是玩具,主观上无故意违法行为,且为初次违法,销售数量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湖北省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裁量内容“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从轻处罚的处罚措施为“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1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4〕5004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12月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出版物51本。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