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4〕2001-2号)
当事人: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3MAC0PKP686
法定代表人:毛恩喻
住所:宜昌市伍家岗区桔乡路501号共同科技企业创业园B1第5层(502号)
2024年5月6日11时12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关于某市民投诉当事人的投诉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反映在旅游行程中,导游朱晓飞在导服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此行为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
2024年5月14日,本机关对导游朱晓飞立案调查。
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单位调取涉事旅行团的合同资料,并根据旅游包车确认单上记录的信息到客运服务公司调取该旅行团行程期间在大巴车上的监控录像。通过录像确认了导游朱晓飞在导服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的事实。
2024年5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导游:朱晓飞,于2024年5月1日至5月3日接受当事人委派提供导游服务,期间在包车大巴(鄂ELY106)上向游客兜售魔芋、清江鱼之类物品,共销售1100元,其中向投诉人销售300元(调查过程中主动退还),总成本为660元,违法所得140元。其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并将委派旅行社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宜文举〔2024〕04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二、证据2:《居民身份证》(朱晓飞)复印件1份,证据3:《导游证》(朱晓飞)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与导游资质;
三、证据4:《居民身份证》(毛恩喻)复印件1份,证据5: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6: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四、证据7:《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4〕2001-2号)1份;证据8:《调查询问笔录》(毛恩喻)1份,证据9: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团团队业务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委派导游朱晓飞为旅行团提供导游服务;
五、证据10:鄂ELY106大巴车监控录像(2024年5月3日12时36分至2024年5月3日13时48分),证明导游朱晓飞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六、证据11:《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4〕2001-1号)1份;证据12:《调查询问笔录》(朱晓飞)1份;证明导游朱晓飞接受调查询问,确认监控录像真实性,及其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委派的导游朱晓飞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事实。
当事人委派的导游朱晓飞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委派的导游朱晓飞通过学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认识到错误后主动通过执法人员向投诉人退还款项,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较轻处罚措施为:“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旅行社给予警告”实施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4〕200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行政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