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4〕2001-1号)

日期:2024-06-17 09:41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朱某飞

  2024年5月6日11时12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关于某市民投诉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反映在旅游行程中,当事人在导服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此行为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

  2024年5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到湖北宜恩国际旅行有限公司调取涉事旅行团的合同资料,并根据旅游包车确认单上记录的信息到客运服务公司调取该旅行团行程期间在大巴车上的监控录像。通过录像确认了当事人在导服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朱某飞,于2024年5月1日至5月3日接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提供导游服务,期间在包车大巴(鄂ELY106)上向游客兜售魔芋、清江鱼之类物品,共销售1100元,其中向投诉人销售300元(调查过程中主动退还),总成本为660元,违法所得140元。其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宜文举〔2024〕04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二、证据2:《居民身份证》(朱某飞)复印件1份,证据3:《导游证》(朱某飞)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与导游资质;

  三、证据4:《居民身份证》(毛恩喻)复印件1份,证据5: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6: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四、证据7:《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4〕2001-2号)1份;证据8:《调查询问笔录》(毛恩喻)1份,证据9: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团团队业务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行团提供导游服务;

  五、证据10:鄂ELY106大巴车监控录像(2024年5月3日12时36分至2024年5月3日13时48分),证明当事人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六、证据11:《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4〕2001-1号)1份;证据12:《调查询问笔录》(朱某飞)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确认监控录像真实性,及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接受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事实。

  当事人接受湖北宜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通过学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认识到错误后主动表示愿意退还投诉人购买物品的款项,经执法人员与投诉人沟通后,投诉人同意由执法人员作为中间人转款,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较轻处罚措施为:“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旅行社给予警告”实施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4〕2001-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行政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圆(¥140.00),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圆(¥5350.00)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南湖支行(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