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4〕1005-2号)
当事人:周某豪
根据夷陵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游客李勇受伤投诉件中发现违法线索诉转案的函》,9月1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建盛、张江涛、张桥对湖北玖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02MAD985UT4T,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公司通过“壹宿玖旅”微信小程序向游客李勇销售三峡大瀑布旅游产品费用108元/人次,后以96元/人次价格转交给宝中国际旅行社(湖北)有限公司操作行程,其中包含门票、往返交通及导游等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章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包价旅游合同,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的规定,该公司以包价旅游销售旅游产品,包含有门票、往返交通及导游服务费用,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9月2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10月9日,法定代表人周某豪的委托人向恒蕾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10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10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4〕1004-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0月31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规对旅行社及旅行社业务的定义,当事人为游客预先安排旅游行程,提供门票、交通、餐饮、导游等服务,并以总价收取费用,符合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认定。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夷陵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游客李勇受伤投诉件中发现违法线索诉转案的函》及附件《游客平台购买服务付款记录》、《游客购买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合同》2张、《玖信酒管收费截图》,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编号为(宜)文综检(勘)字〔2024〕101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据3: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三、证据4: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4〕1005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湖北玖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份;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被委托人向恒蕾)一份,证据6:《壹宿玖旅旅游产品宣传截图》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安排行程,包含景区往返大交通、门票、导游、保险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四、证据7:《营业执照》(湖北玖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北玖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
五、证据8:《委托书》一份;证据9:《居民身份证》(周某豪、向恒蕾)复印件二份,证明湖北玖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及受委托事宜;
六、证据10:《三峡大瀑布9月宝中旅行社结算明细清单》一份;证据11:《订单信息》,证明湖北玖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陆拾捌元整(¥68.00)。
以上证据取得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游客受伤后及时联系医院和保险妥善处理,降低违法行为的负面影响;在执法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理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标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属于较轻情节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主要负责人周某豪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