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4〕1004号)
当事人:乔某林
2024年8月6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12345《举报处理单》((宜)文综举字〔2024〕J-000001号),举报抖音号为两坝一峡推荐官(AqiaoGG888)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4年8月7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建盛、张江涛、张桥前往宜昌市西陵区勤业商务大厦4楼401号,向乔某林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就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宣传,投诉人于8月3日到宜昌西陵区勤业商务大厦4楼401号购买了三峡人家和两坝一峡的旅游产品,总价6000元,费用包括景点门票、交通、中餐等,通过微信支付给当事人。乔某林为抖音团购达人,抖音号为“两坝一峡推荐官(AqiaoGG888)”,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8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8月14日,乔某林前往本机关接受第壹次调查询问,8月27日,乔某林前往本机关接受第贰次调查询问,承认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8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规对旅行社及旅行社业务的定义,当事人为游客预先安排旅游行程,提供门票、交通、餐饮、导游等服务,并以总价收取费用,符合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举报处理单》((宜)文综举字〔2024〕J-000001号)及附件《举报处理单附件图片》8张,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编号为(宜)文综检(勘)字〔2024〕10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据3: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三、证据4: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4〕1004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乔某林)2份;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乔某林)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四、证据6:《居民身份证》(乔某林)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
五、证据7:《退款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退购后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叁拾元(¥30.00)。
以上证据取得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乔某林,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游客投诉后能及时向游客退款,获得游客谅解,降低违法行为的负面影响;在执法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理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标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属于较轻情节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8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4〕1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9月9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9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