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4〕1003号)
当事人:宜昌市西陵区金凯煌娱乐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8Y84040(1-1)
法定代表人:郑玲玲
住所:西陵区夷陵大道58号CBD购物中心4楼401.402.403.401A铺
2024年5月20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宜昌市西陵区文化和旅游局的《线索移交函》,反映宜昌市西陵区金凯煌娱乐会所于2024年4月20日晚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2024年5月21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宜昌市西陵区金凯煌娱乐会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学院街派出所调取了未成年人陈某帆的户籍信息及相关材料。
5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6月5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郭菊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6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6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4〕100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6月2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查,2024年4月20日晚20时25分,未成年人陈某帆(15岁)与同行男子王源泉(20余岁)前往宜昌市西陵区金凯煌娱乐会所消费唱歌。前台人员在办理包间登记时,询问了王源泉两人是否为成年人,在得到王源泉肯定的答复后,陈某帆与王源泉在852包间消费至23时16分离开,消费金额为人民币160元。4月21日0时许,陈某帆随王源泉到华星酒店开房过夜后,于4月21日下午到宜昌市学院街派出所报警称其酒后被王源泉性侵。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经审查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于5月23日向陈某帆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宜昌市西陵区金凯煌娱乐会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营业执照》(92420502MA48Y84040(1-1))复印件一份;证据2:《娱乐经营许可证》(420500160108)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二、证据3:《居民身份证》(郑玲玲)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郭菊)复印件各一份;证据4:《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郑玲玲和受委托人郭菊的个人身份及委托关系;
三、证据5:《线索移交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四、证据6:编号为(宜)文综检(勘)字〔2024〕100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据7:《现场检查取证照片》8张;证据8:《关于调取陈某帆相关信息的函》一份;证据9:编号为宜西公(学)受案字〔2024〕666号的《受案登记表》一份;证据10:《[陈某帆户籍信息]》一份;证据1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0元;
五、证据12: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4〕1003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据1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六、证据14:《关于调取陈某帆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函》一份;证据15:编号为宜西公(学)不立字〔2024〕35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前台工作人员在包间登记时已询问消费者的年龄,无明显的主观故意;且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并承诺加强管理,不再从事此类违法行为;同时,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陈某帆的相关控告决定不予立案,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的悔过态度和提供的《情况说明》,本机关酌情考虑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决定采用《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应违法行为的较轻裁量阶次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16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违法所得(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