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4〕1001-2号)

日期:2024-01-17 09:19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刘某远

  2024年1月2日15时35分至15时55分,根据举报线索,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大学路8号三峡大学双创中心1楼103室(实际经营地址)宜昌爱上出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DU654Y),营业执照列明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经营业务,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出示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经查,宜昌爱上出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成立,为自然人刘某远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公司通过线上渠道(QQ群和微信朋友圈)招徕旅游者,售卖旅游路线产品,招徕的游客转交由其他旅行社具体操作,公司从中获取利润。该公司通过线上宣传售卖2023年12月23日“神农架国际滑雪二日游”包价旅游产品,在荆州地区招徕了18名游客,按照单价258元/人的价格收取旅游团费,并以单价238元/人的价格转交给宜昌海峡国旅旅行社实际操作,获取利润20元/人。12月22日,其中3名游客因故取消行程要求该公司退回全部旅游团费,因临时取消旅游行程会产生保险、车损、房损等实际损失。公司要求扣除每人团费165元作为损失补偿。后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3名游客向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后经旅游投诉处理部门调解处理。现双方已就投诉事项和解处理完结,该公司将全部团费退还给3名游客。其余15名游客按照既定行程走完旅游行程,公司通过招徕转交操作获利300元整。

  1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1月4日,宜昌爱上出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远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1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1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据1:编号为(宜)文举〔2023〕03号的《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一份:证明游客通过当事人所属宜昌爱上出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神龙架滑雪两天一夜”旅游包价产品及消费事实;

  二、证据2:《营业执照》(91420500773923210R)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宜昌爱上出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证据3:《居民身份证》(刘某远)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四、证据4:编号为(宜)文综检(勘)字〔2024〕1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据5: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五、证据6: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4〕10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刘某远)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属公司承认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条件下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并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宜昌爱上出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系宜昌爱上出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直接参与宜昌爱上出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具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旅游投诉处理部门化解旅游消费纠纷,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宜昌爱上出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300元,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标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属于较轻情节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违法所得(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